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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五)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市、县以下煤矿按隶属关系由设区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省属煤矿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进一步加大矿井关闭取缔工作力度
  (一)以下四类矿井必须立即依法关闭取缔。
  1.无证非法生产矿井。包括以待证、挂靠、合法煤矿的分矿或工区等各种名义存在的非法矿井,以及以合法矿井名义实行异地开采的矿井;
  2.已被关闭又死灰复燃的矿井;
  3.已被责令停产整顿,但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4.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二)上述矿井中,属于省属煤矿、设区市属煤矿的,分别由省煤炭集团公司、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其余矿井的关闭取缔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各有关发证部门要及时吊销其所有证照。对关闭取缔矿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不准一打击”工作要求,即不准供应火工产品、不准供应电力、不准安排铁路运输计划,依法严厉打击从事煤矿非法生产的矿主和直接责任人。各地不得将应关闭取缔矿井以重组、技改等名义变相保留,各合法煤矿不得收购、兼并应关闭取缔矿井。对非法生产业主,有关部门不但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1至5倍的罚款,而且由县级公安部门负责,省公安厅督办,一律依法予以治安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尤其是导致事故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对合法煤矿的管理
  1.加强对乡镇煤矿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乡镇煤矿的产权(包括矿业权、股权等)和股东(出资人)组成原则上3年之内不得变动。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规定,防止乡镇煤矿因产权转让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短期行为。
  2.规范煤矿改扩建工作,各地进行矿井整合、重组、改扩建中,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规范审批内容和审批程序。矿井整合、改造后,必须形成一个完善合理的生产系统,实现主、副井在一个工业广场内,确保一证一系统。严禁风井出煤。没有履行“三同时”审批程序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3.加强对瓦斯、水害等重特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全省所有受水患威胁的矿井,都要查清井田开采范围内及周边的水文地质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水文地质资料,并制定、落实有效的防治水措施,确保安全。要严格执行瓦斯浓度0.9%报警断电制度,凡未执行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今后,全省严禁乡镇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各类煤矿开采受长兴灰岩、茅口灰岩等强含水层严重威胁并可能造成突然穿水的煤层,严禁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在水库、河流等大型水体下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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