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
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赣府厅字[2005]103号 2005年8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
2.已提交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
3.在市、县属国有煤矿及其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中,尚未经省政府批准换发证照恢复生产的矿井;
4.超能力生产矿井;
5.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
6.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7.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停产整顿指令应按煤矿隶属关系同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工商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别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省属煤矿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应同时抄送所属局(矿)和省煤炭集团公司。
(三)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对照所存在问题,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隶属关系报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各产煤市、县(区)政府,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整改期限,划定分级监管重点,开展巡视督查,督促煤矿落实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安全措施,在限期内尽快整改到位。同时,按煤矿隶属关系,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向停产整顿矿井派出驻矿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现象发生。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井整改工作的需要,控制火工品发放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