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一是监督检查行政决策情况。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是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决策,做到决策合法、合理和程序正当;是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是监督检查行政执行情况。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是否依法、及时和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三是监督检查履行管理职能情况。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否切实加强机关管理,严明工作纪律,维护机关形象。
当前,要围绕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重点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服务职能,做到高效、便捷、优质服务;是否严格遵守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做到廉洁管理和工程优良;是否倾听群众意见,切实纠正和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文件
(六)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形式。一是适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有计划地组织行政绩效评估和考核;三是认真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四是通过新闻媒体及聘请义务监督员、开通效能监察热线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效能情况的监督。
(七)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明确、便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以及政务公开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行政机关比较完备的规范约束机制。
(八)建立和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省监察厅要会同省人事厅研究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过错的情形和责任追究的范围。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和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对违反政府规则、贻误行政管理、影响机关形象、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要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综合手段,增强责任追究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