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05]15号 2005年8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监察,对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现就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提供有力保证。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目标。促进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切实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精神面貌明显改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全省乡镇以上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