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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残联同时填写《残疾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就业安置意愿、社会保障情况等),交车主签名后收回,开具《残疾人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登记证明》交车主。
  (2)车辆回收企业经核对无误后,回收车辆,在《残疾人专用车置换办理单》上签章后,将《残疾人专用车置换办理单》交还车主。
  (3)车主凭《残疾人专用车置换办理单》到各区在交车点设立的专门窗口领取奖励、补偿等款项。各区财会人员对置换费、补贴费、奖励费、生活补助等进行核算后,填写《残疾人专用车置换领款单》交车主签收,并发放置换、补贴、奖励款、生活补助等。
  (4)已经办理保险且未到期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凭《车辆回收证明》和保险证明到有关保险公司办理退保退款。
  (5)残联对《残疾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分类汇总,统一到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区兴办的就业安置经济实体办理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手续,并在10月1日前全部办结。办结1周内将有关手续证明送达车主并收回车主签名的《残疾人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登记证明》。
  (6)车主要求就业培训的,由残联统一登记,制订分类培训计划,实行集中办班培训。培训名单报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标准发放培训补贴。
  5.封闭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的下肢残疾人的无识别标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凭残疾证、身份证、购车发票等有效证明,上交车辆,领取置换费。具体程序如下:
  (1)残联对残疾人的身份证明、残疾证、车辆等进行验证,填写《残疾人专用车置换办理单》,经车主签字后交车辆回收企业。
  (2)车辆回收企业经核对无误后,回收车辆,在《残疾人专用车置换办理单》上签章后,将《残疾人专用车置换办理单》交还车主。
  (3)车主凭《残疾人专用车置换办理单》到各区在交车点设立的专门窗口领取置换费和奖励费。各区财会人员对置换费核算后,填写《残疾人专用车置换领款单》交车主签收,并发放置换费。
  6.上交车辆后,下肢残疾人要求购置代步残疾人专用车的,可在各交车点购置车辆和当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下肢残疾人可购置残疾人选定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中。选定的残疾人专用车中选定车型。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可选有1个监护人乘坐座位的车型。
  (2)在厂商服务点交纳购车款,领取车辆。
  (3)凭发票、合格证、身份证明、残疾人证和随带照片,在公安服务点办理上牌,并经基本安全常识测试合格后,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有关费用由政府补贴。原已申领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的,在公安服务点直接换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
  7.车主因身体原因不便的,由属地街道、社区、残联干部陪同交车,实行一条龙服务;车主要求上门置换的,可由回收组上门回收、置换,但需办理代办交车、置换委托手续,有关手续由属地街道、社区、残联干部代为办理。
  8.所有回收车辆一律由市贸易局监督车辆回收企业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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