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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各区实施、市有关部门配合参与的原则,通过停止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上路运营,车辆统一置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对车主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和妥善安置,对实施区域内常住户籍下肢残疾人驾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置换成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措施,着力缓解“出行难”,努力为市民提供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车辆处置
  (一)有识别标识的,在7月15日前交车的车主,给予每辆4000元的车辆置换费和1500元奖励,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的车主另加1000元补贴。7月16日后交车的,不予奖励。
  (二)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所形成的封闭区域(含上述道路)内具有常住户籍的下肢残疾人的无识别标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在7月15日前上交旧车的,给予4000元的置换补助。
  (三)已办理保险并未到期的残疾人专用车,保险费按有关退保规定退还。
  (四)下肢残疾人可以购置残疾人选定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实行统一上牌管理。
  (五)7月15日前置换车辆和上牌的,上牌费用全部由政府统一补贴。
  三、人员安置
  对有识别标识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在7月15日前交车的,按照《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车辆处置、人员安置方案》,对车主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就业安置和落实社会保障。
  四、实施步骤
  结束残疾人专用车运营过渡期行动具体分3个阶段:
  (一)车辆选型阶段(6月30日前)
  1.市残联根据制订的选型方案,组织残疾人对厂商提供的残疾人车进行评选,确定车型。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配合做好选型工作。市残联将选定的车型上报市协调小组备案。
  2.公安部门完成残疾人车号牌的制作和上牌准备工作。
  3.市残联协调有关厂商确定售后“三包”政策和售后服务维修点,工商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二)车辆集中处置和人员安置阶段(7月1日至15日)
  1.6月30日前,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各落实1个残疾人专用车交车点和场地,组建2个以上上门回收车辆工作组。
  2.7月1日起,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和区残联、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和单位人员进驻交车点,市公安、残联、交通、车辆回收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进驻配合。各区回收组开始上门回收残疾人专用车。
  3.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干部深入社区、村镇和家庭开展广泛宣传,动员残疾人车车主主动交车。
  4.有识别标识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凭残疾证、身份证、购车发票等有效证明以及识别标识等,上交车辆,领取置换费、补贴费、奖励费、生活补助等。具体程序如下:
  (1)残联对残疾人的身份证明、识别标识、车辆等进行验证,填写《残疾人专用车置换办理单》,经车主签字后交车辆回收企业,并收回识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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