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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路面检查和处罚工作力度。
  各地要组织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车辆,要一律依法扣留。对存在超载或灯光不全、机械故障等问题的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如果是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还要通知属地派出所派员监管,由属地派出所通知所属企业派员处理。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而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重点路线、重点时段(夜间)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公安部门要将危险品车辆交通违法情况及时抄告交通部门。
  (六)划定禁止通行区域,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各地要组织公安等部门根据本地道路网和交通状况、危险化学品运输需求等实际情况,在8月底前完成对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山区道路的划定工作,包括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区域以及路面路况较差的路段、时段(比如路况较复杂的路段夜间应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要结合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排查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设置情况,并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和《推荐新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种类》加快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及时将禁止通行区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安全监管。
  从即日开始,各地要组织安监等部门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以及道路运输通行证,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并从即日起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核定的载质量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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