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部门要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
即日起至6月30日,各地要组织交通等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要严格审查。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比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行驶速度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公安部门负责对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审查,将在近三年每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包括已参加法规考试销分的)和有2次以上驾驶危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及所在运输单位名单及时抄报交通部门。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
各地要认真实施全国统一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申领办法。在国家申领办法未调整前,仍由运输目的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申领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后,发放道路运输通行证。公安部门要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办理情况及时告知同级交通部门。需要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并向公安机关提交详细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要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及时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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