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各地要组织交通、安监、工商等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督促危化品运输企业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质量及其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应停止营运。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即日起至9月30日,各地要组织公安、交通、安监、质检等部门对登记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其中,对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车辆的检验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属于“小车大罐”或“大吨小标”的车辆,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解体。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监、交通、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在6月底前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GPS定位仪或行驶记录仪安装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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