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支持各种经济成分的民间团体、机构从事对外文化交流。凡民营演展单位、各类文化中介机构、文化企业以及社会团体有意从事出国、出境对外文化交流者,均不受所有制的限制,可按程序向省文化厅登记备案,申报出访文化交流项目。
六、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七、鼓励和支持省内外非国有资本进入我省书报刊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领域,开办书报刊发行店、创办包装装潢印刷企业。
八、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我省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领域。
九、在国有资本控股51%的前提下,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我省国有出版物印刷企业和省、市(州、地)、县级新华书店以及书、报、刊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业务,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
十、在国有资本控股51%的前提下,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十一、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规定管理,其中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还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5〕35号)的规定办理。要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违法违规经营。
十二、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外资进入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