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
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意见
(省文化厅 2005年8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营资本及个人投资兴办文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它所有文化投资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及个人开放。凡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经营性门类,如:艺术演出、演出场所、电影放映业、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文化艺术中介、文化娱乐业、网络文化业、艺术培训业、文物和艺术品业、旅游文化服务业等,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在准入条件上与公有经济一视同仁。
二、鼓励民营资本及个人投资兴办各类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机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艺术表演团体(队)、老年文化大学、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图书馆(室)、博物馆、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收藏馆、艺术研究所、文化网络中心(站)、非文物保护单位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及其他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机构,凡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的,均可申办。
三、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产业单位的改革。支持民营资本和个人积极参与国有文化产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兼并和重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以推进国办文化产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进出口,参与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职称评定,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促使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其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成长为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