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从现在起,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使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基本被建筑劳务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劳务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建筑劳务推介工作,促进建筑劳务企业与劳务用工量大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立对口劳务输出关系。同时要认真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指导建筑劳务企业严格按照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劳务工作。
  积极扶持和培育本地有实力的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引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省拓展业务,充分发挥其龙头作用,从而带动全省建筑劳务输出,促进建筑劳务经济的发展。
  四、落实有关税收政策,鼓励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揽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劳务分包企业以分包的价款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为劳务分包企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劳务企业支付的农民工培训费用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认真贯彻《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切实落实对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保障建筑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依法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并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劳务作业发包、不签订劳务合同、将劳务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队伍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向社会通报,并在招投标、企业资质年检、企业信用评价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