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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就业容量大,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力强等特点。各地要在积极做好本地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结构及分布状况,以我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为契机,对建筑劳务基地培训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切实保证培训工作的基本费用,并积极探索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三方共同分担培训资金的筹措机制,选择一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县、乡设立建筑劳务基地。2005年,西宁市、海东地区所属各县应分别完成1个以上的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工作。到2008年底,力争全省建成50个建筑劳务基地。
  在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工作中,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教学培训条件,深入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宣传工作,引导、鼓励本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提高从业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落实“培训、考核、认定”程序。
  三、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提高建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建筑劳务企业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载体,要充分发挥建筑劳务企业在提高建筑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各地要结合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大力引导和鼓励农民投资兴办建筑劳务企业,逐步将市场上松散、无序的劳务群体纳入法人化建筑劳务企业管理,同时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现管理层与劳务层分离,通过剥离改制,重组整合,组建劳务经营实体,或者将原综合与专业类建筑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企业。
  为方便建筑劳务企业的设立,新办建筑劳务企业在申请《法人营业执照》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经营范围核定为建筑劳务分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报送资质证书申报资料起20日内应完成审批工作。
  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劳动报酬的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定额管理部门要研究解决现行定额人工费中与市场价差距部分,定期发布劳务分包企业人工费指导价。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由发包劳务作业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统一办理,并承担投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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