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高职高专院校
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
(沪教委高[2005]71号)
本市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
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4号)的文件精神,我委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至2009年组织对本市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进行评估。为做好本市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
设”的方针。通过评估,引导学校准确定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办出特色,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评估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4号)的文件精神。
三、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原则上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执行。根据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的现状以及本市的实际情况,对个别必须调整的指标重新作出界定后报教育部备案。
四、评估组织机构
为保证本次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成立上海市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领导小组、上海市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指导委员会、上海市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专家组以及上海市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暨评估工作办公室。
(一)关于上海市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领导小组
1、职责:(1)审定评估结果;(2)对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3)被评单位对评估工作存在重大疑惑,可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有权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