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关于杭州市
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防办拟订的《杭州市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
杭州市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
(市人防办 2005年10月10日)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根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警报建设、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四)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的防空警报系统。
二、人民防空警报建设
(一)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防空(民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报市人民防空(民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需要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并预留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