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关于杭州市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关于杭州市
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防办拟订的《杭州市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

杭州市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

(市人防办 2005年10月10日)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警报建设、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四)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的防空警报系统。
  二、人民防空警报建设
  (一)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防空(民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报市人民防空(民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需要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并预留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