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政明传[2005]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
二、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
三、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责任,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认真对1998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要摸清分配后拒收和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情况,督促检查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10月底前接收并落实工作岗位,并按《通知》规定全额补齐生活费。各行署、市政府要组织督导组对所属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务必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要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财政予以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