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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重要
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陕价监测发[2005]182号 2005年11月11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武功县、大荔县、勉县、汉滨区物价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分设为《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全国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4个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定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运行。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5〕21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新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
  《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4个报告制度的实施,是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对价格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吃透文件精神,掌握各项制度的报送内容、时间、程序及方法。
  二、重新筛选采报价单位,提高价格监测质量
  各地要根据4个报告制度中所明确的价格监测品种,逐一进行核对,对过去已经确定的监测点重新进行筛选,并按要求增选新的监测点,要将能够如实反映当地市场价格水平的监测点选定出来,确保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将重新核定监测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人的相关资料,于2005年11月30日前报省价格监测中心。要严格执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健全各项价格监测制度,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质量。
  三、积极争取政策支持,落实价格监测经费
  价格监测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赋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价格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之一。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按照《陕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努力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落实价格监测人员及经费,配备相应硬件设施,保证价格监测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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