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安全监管局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或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省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如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全监管局或相关应急救援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省台办、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省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单位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协调本部门或领域的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周边做好受威胁的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及时向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当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二)现场应急救援。
1.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新闻报道、灾害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专家技术、善后处理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六、附则
(一)本预案管理单位为省安全监管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省安全监管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