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一般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发生在铁路、民航、海上和核设施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迅速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全力实施应急救援;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组织事故善后处置,组织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做好经验教训总结和评估报告工作。
五、应急救援
(一)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预案启动。
1.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
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
2.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要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