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和交通建设工程、浙江省管辖水域水上交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运输保障工作和铁路行车、铁路路外伤亡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运输保障工作和民航运输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浙江海事局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宁波、舟山、台州、温州等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域(包括沿海水域)和嘉兴、绍兴两市沿海(含钱塘江北纬30度20分线下游出海航道的整个杭州湾)港口、水域水上交通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海洋监测和海洋预报等工作。
9.省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和核工业核与辐射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农机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省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和省内电网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信息系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机构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和基础电信网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16.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善后处置、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
17.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8.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
19.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外宣办)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对事故现场国(境)内外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20.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省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21.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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