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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七日

  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等规定,编制《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下统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省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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