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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三、严防死守,进一步落实禽流感防控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要求,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着重落实以下防控措施:
  (一)健全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疫苗、消毒药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组建专家组、应急预备队等专业队伍。一旦发生疫情,务必做到“早、快、严、紧”,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处理制度,所有病死禽类必须严格实行“四不准一处理”制度。
  (二)加大免疫力度。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组织供应工作,并组织开展一次全面集中免疫,确保种禽场、蛋禽场和重点区域水禽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密度达到100%;加强对散养农户家禽的强制免疫工作,务必做到“应免尽免”,并做好登记造册,建立免疫档案。园林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做好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及辖区内鸽协、养鸽(鸟)爱好者饲养的禽鸽(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免疫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
  (三)强化疫情监测。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以前曾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养殖密集区、候鸟迁徙区(通道)、水网地区、禽类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加工企业等重点部位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收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科学评估,及时上报,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完善疫情测报网点设置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对瞒报、漏报、缓报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卫生部门要做好高危人群的医学监测和预防工作,严防禽流感对人的传播。
  (四)加强检疫检验和市场监管工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委等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流通监管以及执法队伍建设、证章管理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上市。要加强对种禽调运的全程监控工作,严禁从疫区引进种禽及禽产品。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贩卖病死禽类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对发现的染疫禽鸟类及其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
  (五)强化禽流感防控工作的保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当前重点要落实和解决免疫、消毒、疫情监测、扑杀补助和无害化处理经费,做好防控物资储备,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在最小范围内及时彻底扑灭。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防控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各项防控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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