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动听取基层干部意见。 各级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基层工作的政策前,要认真听取基层干部的意见。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主动倾听基层干部群众的呼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常与基层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了解情况,沟通思想。县(市、区)党委领导要按分工每年至少与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谈心一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每两年至少要与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乡镇(街道)党委领导要按照分工每年至少与一般干部和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谈心一次,并使之逐步形成制度。
四、加大对优秀基层干部的选拔力度。 要努力形成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的用人导向,让优秀的干部在基层安心工作,把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基层,把经过基层锻炼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一般要从在基层工作和经过基层锻炼,靠得住、有本事、肯干事、能干事,群众公认的干部中选拔。在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任用上,要注意充分发挥各年龄段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形成梯次配备,不搞年龄上的层层递减。对长期在基层工作尤其在艰苦环境下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可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破格提拔。对工作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优秀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可以按照《浙江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选拔为乡镇领导干部。
五、建立健全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录用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制度。 根据考试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定期选拔录用部分优秀村干部到乡镇机关工作。按照既要有竞争,又能对优秀村干部适当倾斜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乡镇编制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一定的公务员考录指标,单独编制录用计划。对长期在村干部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并受到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奖励表彰的优秀村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录用。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用)人员时,对优秀村(居)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聘用)。
六、进一步完善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 乡镇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乡镇行政编制的10%核定,由县(市、区)党委统一掌握。根据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中规定的五种情况下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规定的比例限额限制。对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在职级待遇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凡参加工作满30年(或满25年并在乡镇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文化程度)、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在编在职乡镇副科级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经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可确定为主任科员,并不受规定的比例限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