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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的通知

  (三)户籍政策。迁入农户应在迁入地登记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按照户籍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农民与当地农民享有就医、子女上学、参军等同等待遇。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纳入议事日程和职责范围,并提出相应措施,作出具体安排。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设立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一名副主任兼任,成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厅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对各地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进行验收。县(市、区)是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主体,各地级市要将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任务、责任、权利、资金切实落实到县(市、区)。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县(市、区)要成立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领导小组,由发展改革、扶贫、财政、国土资源、民政、民委、公安、环保、人口计生、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电力、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审计、农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和扶贫、财政部门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是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审核和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上报下达计划并协调实施;扶贫部门负责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协助编制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应匹配资金的筹措,并按工程实际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完成搬迁的移民确权定界的土地权属调整,将移民开垦宜农荒地的建设纳入耕地“占补平衡”计划;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搬迁的移民户籍管理和移民新村的治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移民新村的水源勘测和农田水利规划,指导饮水工程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做好移民新村道路的勘测和指导修建工作;电力部门负责指导移民新村架设输电线路;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移民子女的义务教育、青壮年的扫盲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移民新村的规划,指导房屋设计和施工,加强对房屋质量的检查;农业和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做好对搬迁的农产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对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给予倾斜;民政部门负责给予搬迁对象中的受灾农户住房建设补助,给予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农户粮食和衣被救济;林业部门负责做好移民迁出地的退耕还林和绿化造林种果工作;宣传、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分别负责做好移民搬迁宣传工作,协助办好移民新村的文化室,帮助建设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卫生部门要将移民纳入农村卫生保健范畴,并协助办好移民新村的卫生室;审计部门负责做好移民搬迁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监察对象在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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