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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的通知

  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以改善迁入地的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兼顾生活条件的改善,使搬迁的移民具备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因此,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迁入地的基本农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适当用于住房建设和教育卫生设施建设补助。搬迁户的种养业项目,要通过小额信贷资金安排;属于今后长远发展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的办法解决。要加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管理。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项目县(市、区)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成熟一个,审批一个,下达一个。
  五、组织管理
  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批准下达的计划,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办公室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执行。各地要按照使用国债资金的要求,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论证和审批手续;属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须经地级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并确认。
  县(市、区)内的易地扶贫搬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的,由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周期为3年:“一年建设,二年稳定,三年发展”。
  六、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凡用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移民安置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除外),由迁入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也可用国有土地交换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主要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迁入地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由公司牵头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实行土地承包到户责任制,农户承包期不得低于30年。公司应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并对农户的生产给予指导,提供服务。要参照迁入地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迁入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移民迁出地原有的土地,原则上归原集体所有,由原集体调剂给未搬迁的贫困户作生产用地,就地改善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税费政策。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和参与易地扶贫搬迁、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安置新区电力增容费;对接收统一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比照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的移民办理土地、户籍等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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