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开、“阳光”操作原则。在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利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形式,对试点工程项目审批、搬迁对象确认、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实行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试点工程项目成为一项德政工程。
三、实施范围、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
(一)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范围。易地扶贫搬迁以县(市、区)为基本实施单位,重点放在我区28个新时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部分其它贫困地区。列为易地扶贫搬迁重点项目的条件是:当地政府重视,宣传发动充分,组织工作有力,政策措施到位,安置条件落实,报批程序规范,项目论证可行。
(二)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居住地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极差,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或水源涵养林、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工程建设中需要搬迁;或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二是有较强劳动能力,遵纪守法,愿意到异地通过辛勤劳动脱贫致富。
农户搬迁必须由农户提出申请,乡(镇)初步筛选,县(市、区)组织审定,认真确定搬迁对象,并建档立卡,登记造册。
(三)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搬迁的移民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的移民安置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置方式有:通过开垦宜农宜园荒地进行安置;调整现有耕地进行安置;依托城镇进行安置;依托产业发展基地进行安置;依托第三产业等途径进行安置;由山上搬到山下进行安置。
确定迁入地是搬迁的移民安置的关键环节。迁入地的选择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迁入地要有较大的人口环境容量和经济容量,移民规模一定要控制在迁入地人口环境容量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并留有发展余地;二是移民搬迁要有利于促进迁入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三是迁入地的干部、群众积极配合移民搬迁工作。
四、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
要多渠道筹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2006年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前期工作。每年从以工代赈和财政扶贫资金中各安排2500万元用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项目配套。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地安排配套资金。自治区农业、林业、交通、教育、卫生、水利、电力、民政等部门也要尽量安排资金,支持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在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信贷扶贫资金应优先安排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要按国家以工代赈建设标准,采取民工参与的方式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