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惩治违法排污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建或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企业,责令停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十五小”企业、“新五小”企业,责令关停。对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建和拆除。对不能正常运行并超标排污的污水处理厂,责令限期治理。在“四江流域”、南流江、钦江流域开展全面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污染源特别是造纸、酒精、淀粉等生产行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要实行停产整治。
(三)实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要认真落实全国和全区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要建立健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要建立政府监察、相关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自治区监察厅、环保局要制订《广西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全国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统一要求,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更名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变。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厅、司法厅、工商局、安监局(以下简称自治区七部门)《关于印发“广西2005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广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桂环字[2005]66号)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