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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领导。
  换发二代证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每个公民,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换发二代证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换发二代证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发展改革委、财政、宣传、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换发二代证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换发二代证任务繁重的地方,需要动员社会力量来共同完成,尤其是人像采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从社会招聘,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证件质量。
  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作为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为了确保证件质量,要着重抓好申领受理、群众照相、信息采集处理、数据传输、技术制证等基本环节,要把确保证件质量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工作环节,确保发到群众手中的每一张证件都是合格的。同时要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推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从政策上大力支持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设备采购、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宣传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切实做好发动群众的工作。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二代证工本费的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申领二代证工本费每证收取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二代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我区换发二代证收取的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各级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所收取的工本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我区换发二代证工作应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据。困难居民申领二代证免收或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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