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换发证阶段(2005年8月至2008年底)。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全面启动集中换发证工作进行具体部署;2005年下半年至2008年,各地集中批量换发证。2005年完成公安部下达给我区200万人换发二代证的任务,今后3年每年约完成1000万人的换发二代证任务。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1月至3月)。
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基本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对在换发二代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公安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
四、前期准备工作
(一)认真做好户口核对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户口核对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03]148号)要求,高度重视户口核对工作,彻底解决个别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特别是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
(二)抓紧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任务。
各地要根据《全区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制定的技术标准和实施策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务必在2005年8月底以前完成地级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派出所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要抓紧进行。对不能满足换发二代证工作要求的微机设备,要及时进行更换,并切实做好信息的采集和传输工作。自治区人口信息数据库在2005年5月份开始接收各地上传的人口信息,各地要加快公安专用网络信道和“金盾工程”数据交换系统的建设,为换发二代证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三)切实落实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的经费。
根据《
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规定,我区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困难居民申领二代证工本费减免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解决,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本地区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工作所必需的各项经费。自治区级以上贫困县(区)派出所购买人像采集设备所需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级公安机关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制证、采集信息、验证等设备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