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确保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调整自治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副主席张文学担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建平和自治区公安厅厅长陆炳华担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科技厅、财政厅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桂政办函[2002]152号文同时废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具体组织我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着手准备,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二代证任务,全区要完成3300万人口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2005年上半年进行试点,完成换发证的各项准备;下半年全区全面启动集中换发证工作,分时段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至2008年基本完成集中换发二代证任务。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准备和试点阶段(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
各地抓紧完成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完成制证设备购置及系统安装调试等工作;二是完成户口核对和公民身份号码清理纠错工作;三是抓紧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建设工作,做好二代证换发的技术保障工作。全区换发二代证的试点工作于2005年5月31日和6月13日分别在南宁、柳州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