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提高防范金融风险能力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工作。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支持我区经济后发展地区发展房地产业。
六、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逐步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要抓紧实施城镇居民安居工程,确保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05年建设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任务。各地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下达的年度计划,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管理、督促和检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机制,推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和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落实项目用地和相关优惠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和政府指导价,把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二、三类住宅的范畴,建设单位利润控制在3%以内。要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在全面掌握本地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享受资格审查制度。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规定,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纳入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并严格考核。
七、整顿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虚构买卖合同、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节予以公开曝光。严禁开发商无证销售,对未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订(定)金、房款;不得以购房为名办理各类消费卡或招收会员。各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的相关手续,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审批手续,确保购房者及时获得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