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为合理引导我区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并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各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的土地级别由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注明。不同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土地管理,切实调控土地供应
各地要在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和方式,确保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同时,要积极利用西部大开发及自治区有关的土地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有序转让,盘活闲置项目用地。各地要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全面清理工作。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必须在2005年10月底前到有关部门办理动工开发手续;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四、严格税收政策,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的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城镇居民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首次转让时仍按原税收政策执行。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