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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 2005年7月4日)


  为切实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各地要将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需求,优先审查相关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等控制性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供应。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监管,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对已经规划许可但2年内仍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责成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对未能开工的原因作出说明;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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