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商、烟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查处市场流通领域中经销无合法手续进口商品的行为,防止在流通领域形成走私集散市场;在案件移交等方面与海关加强联系配合,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实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适时参与联合行动,共同打击走(贩)私活动。
(五)公安机关要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走私案件要及时受理;发挥在情报、信息、刑事技术、技侦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与打私部门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制止群体性暴力抗拒执法行为的发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海关移交走私案件。
(六)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加强对走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理审判工作。对重大走私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提前介入,快审快判,依法严惩走私犯罪分子。
(七)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充当走私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为走(贩)私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干扰或阻碍案件查处工作、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以罚代刑、不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走私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积极配合缉私执法部门的工作,加强对辖区货物、物品(含动植物)的检验检疫,对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有关涉嫌走私活动的线索和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缉私职能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对缉私部门提供的涉嫌走私的货物与物品给予优先检验。
(九)海事、海洋渔业、交通、交警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特别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加强对各类船(车)的管理,防范利用海陆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走私活动。海关缉私、交通、交警部门应加强联系配合,通过签订备忘录等形式,切实解决已申领牌照的海陆交通工具因实施走私行为而被拍卖后所有权的转让登记等问题。
(十)经委、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和外贸企业进出口的规范管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对有走私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地方政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反走私综合治理措施不力致使辖区内走(贩)私活动猖獗,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
(二)未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打私机构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完善,对反走私工作疏于检查监督、措施不力,出现重大走私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