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做到同普通中小学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办学经费。要按高于普通初中1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经费。从2006年起,自治区安排特殊教育年度专项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全区各市、县(区)财政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的建设。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应与义务教育经费同步。要重视特教学校建设,人口30万以上尚未建立特教学校的县(市、区),要按要求尽快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条件较好的学校中开设特教班,使更多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级市及其管辖的县(市、区)均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地级市应建一所与残疾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综合型的特殊教育学校,或将所在地级市内现有的城区特殊教育学校划为地级市所属的特殊教育学校。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全区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评估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建示范性特殊教育实验学校。进一步加强特教师资建设,认真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开办特殊教育系(或专业),解决全区特教师资紧缺问题。在对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中,要将特殊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其中,以促进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要加大扶残助学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开展助学。2005年起,属28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要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非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也应优先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纳入“两免一补”范围;2006年秋季,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在读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到2007年,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在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残疾学生,无论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还是在普通学校特教班或随班就读的,其仍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核算其家庭保障金时要给予重点照顾和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保留率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达到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在贫困地区要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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