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福利企业优先安置有文艺、体育等方面特长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文艺、体育团体以企业冠名的形式,集体进入残疾人福利企业就业,把扶助残疾人参加文体活动作为培养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解决就业出路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城镇社区应建立残疾人协会,采用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为社区残疾人协会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措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摩服务岗位,应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集中劳动、生活的庇护机构、工疗机构,以促进智残者、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除享受现有各项优惠政策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所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下岗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盲人在社区新开办的按摩点,所在地残联可用就业保障金购买开办设备,采取借、租或折旧处理的办法给予扶助。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纳入劳务输出范围。每输出一名残疾人,所在地残联从就业保障金中补助300元解决招聘费、办证费、交通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并在收费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
要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再就业能力。建立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免收的培训费用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或其子女的职业教育问题,纳入“智力扶贫”总体规划一并接受技工教育。按社会力量办学途径开办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整合社会培训力量,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四、确保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各类用人单位要按政策规定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农村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应保尽保;在尚未实行低保制度的农村,对贫困残疾人应优先救济。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低保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区“五保”残疾人和三无对象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机构、敬老院供养。
要把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五保村建设、灾民新村建设和茅草房改造之中,采取得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的住房困难。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优先安排其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价公房;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城市改造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给予适当照顾,安排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住房时,优先安排楼层,并创造条件修建无障碍通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适当提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