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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5]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扶助贫困残疾人,满足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关爱弱势群众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和完善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共同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
  二、重点抓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
  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作为农村扶贫攻坚的重点、难点之一,纳入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予以特别扶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扶贫基地,扎实开展农村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在实施406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要优先将贫困残疾人(户)与扶贫龙头企业对接;积极做好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库建设,并监督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和落实康复扶贫措施。
  三、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严格按照分散、按比例的原则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力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保障金要逐步推行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条件成熟的地方,对有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采取由财政部门代扣的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就业保障金平调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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