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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帮助红十字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经济实体和社区红十字服务项目,要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对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济专用车辆,在执行紧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交通部门要提供通行方便,免收车辆通行费;对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运输、优先放行,并减免有关费用;要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事业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和有关公益性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无偿播放或刊登有关公益广告及红十字会救灾救济公告。

  二、认真履行职责,动员各方面力量,全面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一)做好备灾救灾工作。各地级市要把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或仓库)的建设纳入当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多方投入,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备灾救灾网络,提高物资贮备和应对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备灾救灾预案,多方筹措资金和物资,并加强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生灾情和突发事件,确保所接受的捐赠款物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予以安排和处置。

  (二)开展救护培训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单位,开展卫生救护培训,普及救护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降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公安、交通、卫生、教育、旅游、建设等部门和工厂、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要制订计划,配合红十字会分期分批对员工、学生进行卫生救护培训。财政、物价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合理核定收费标准,规范卫生救护培训收费行为。

  (三)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要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列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各级红十字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红赈字〔2002〕100号)要求,建立社区红十字志愿工作站或服务站,以社区为依托,以红十字会会员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广大志愿者为服务主体,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大力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人道主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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