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5]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认真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我区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确保我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
农业普查是一项掌握国情国力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在2005年年底前组建本级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各乡(镇)要在2006年3月底前组建乡(镇)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各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要精心组织,认真研究部署和安排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保证普查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完成普查任务。
二、深入开展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