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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六)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或者士官在超出部队支出生活费时间后因组织原因仍未安排工作的,在待安置期间,又没有自谋职业的,按无收入计算;
  (七)没有就业,也没有其他收入的城市居民,应当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按虚拟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
  (三)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五)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
  (六)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收费学校的;
  (七)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到当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或者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十)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认为其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提供申请所需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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