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林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方式,加快组建森林保护协会、林产品销售协会等各种林业行业协会,实现互助合作、行业保护、自律自理。引导林农在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以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形式,创新林业经营实体,促进资源、资金、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有能力的经营大户流动。
(二)坚持依法治林,落实林业配套政策
依法治林,是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要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与林权制度改革配套的法规政策,为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允许业主对依法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自主经营,允许转让和继承。创办、领办林业科技型企业的事业单位干部和林业科技人员等,5年内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其间愿意回原单位的,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入股,按参与市场开发获取股份分成。
鼓励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实施森林抚育管理。对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在林木良种选育、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监测、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林火管理与控制及主要林副产品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方面,各级政府应给予扶持。
金融单位要继续对林业信贷实行扶持政策,贷款期限可根据林木的生长周期,由银行和经营者协商确定,各级财政应视其情况给予一定财政贴息。对个人造林育林需用贷款的,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允许林业经营者以林木作抵押申请贷款。要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
(三)加强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和服务
要加大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各地要广泛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群众疑虑,为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实行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下大力气抓好林权制度改革,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林业局长为主要责任人。凡未按照有关目标责任要求完成任务的,取消林业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扣减相应林业工程项目及有关资金。要针对林权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