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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对商品林划分要进行严格的界定。凡划为商品林的,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绘图造册,且不再安排管护经费,由林主自行管护。对划定的商品林区,要依法放开搞活。凡经营商品林规模1000亩以上的经营实体或大户,以及新建的速丰林和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可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定采伐周期,单独编制采伐计划,其采伐限额、采伐方式、采伐年龄等可依据经批准的经营方案确定。对在享受退耕还林政策以外的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林地和采伐指标的管理,可自主采伐。对林农个人经营的商品林,区县(自治县、市)林业部门在符合规范和政策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商品林采伐指标,并允许采伐木材进入市场流通。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要走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之路,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管护和经营水平,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
  (三)完善流转机制,促进森林资源有序流转
  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审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集体和个人营造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森林资源流转实行分级登记和审批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流转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以上两类森林资源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市林业局依法审批或报批。
  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手续。森林资源流转要签订流转合同或协议,明确流转资源状况、位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的时间、违约责任。流转的时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资金的监管。森林资源的流转资金应主要用于发展林业事业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审计、财政、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资金不被挪用和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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