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主(大户)承包集体荒山造林以及受让林地、森林、林木的,可以按协议确定的权属给业主(大户)或受让方核发林权证。对原林权所有者分家后,按分家时家庭成员签订的有关协议,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对未列入退耕还林工程而由农户自发退耕后变为的林地,经农户自愿申请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核发林权证。对联营造林的,原则上林权证落实给原林权拥有者,联营造林收益按双方协议落实。已成建制农转非的集体林地,参照土地征收管理的规定处理。
对零星分散的退耕还林地块的林权证核发,征得林主同意的,可以小班为单位,由林农选派代表申领林权证;对集中连片且无农用插花地块的国有林,可按林班为单位核发林权证。
全市确权发证工作本着“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用2年时间完成。2006年,全面完成退耕还林地、国有林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商品林、国家重点公益林和业主(大户)造林的确权工作,并颁(换)发林权证;2007年,全面完成地方公益林和其他尚未确定权属的林地、森林、林木的确权工作和发证任务。
(二)做好森林区划,实行林业分类经营
各地要按照森林分类区划工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生态作用、立地条件、林分质量以及农民意愿等因素,将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全市公益林面积不得少于林地总面积的60%,其中,主城区公益林不得少于林地总面积的60%,渝西地区公益林不得少于林地总面积的40%,三峡库区公益林不得少于林地总面积的70%。国有林场凡划为公益型林场的,其公益林面积不得少于林场经营面积的70%。
在公益林区,要划定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一般公益林。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要落实到山头地块,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并严格按照天保工程“七落实”等有关要求,严管严护,禁止商品性采伐,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效益。划为地方一般公益林的,要继续实施保护措施,同时允许林主在合理选择采伐方式和控制采伐强度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开展抚育间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和利用。对国家重点公益林,按国家补偿或管护标准予以常年补助;对地方一般公益林,给予适当补偿或管护费补助。对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优良种苗开发推广等公益性建设,各级政府都要大力扶持。鼓励林主在公益林区从事森林旅游开发、林副产品开发和林下种植活动。要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发、征占用公益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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