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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渝府发[2005]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林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我市有林业用地面积5805万亩,森林面积3710万亩,活立木总蓄积12000万立方米,林业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开展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资源流转,将潜在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市林业建设长期奋斗的目标。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市各地就狠抓了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普遍落实了林权,较好地促进了全市林业建设持续、健康发展。重庆直辖以后,各地抓住实施林业重点工程的机遇,积极开展以业主承包造林、合作开发森林旅游为主要形式的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中的问题已开始显现,尤其是林业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和林农的增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森林经营收益的提高,群众经营森林、社会各界投资林业的意愿日益强烈,还山于民、加快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要使我市林业走出困境,就必须顺应形势,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帮助林区农民增收,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林业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林业科学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高对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抓住机遇,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
  二、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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