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3日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发展,推进农业机械化,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研制、开发、生产、引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确定、调整和公布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产品目录通过公告栏、网上发布等方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