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着眼大局,从维护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工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2005年9月12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安置工作改革,更好地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创新进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手续办理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安置工作条件与资格的军队(含武警部队)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可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与其签订《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公证后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核发证件的具体事项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民函〔2004〕153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