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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在编制修订发展规划时,将各级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各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坚持电源电网统一规划,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所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调整,为电网建设用地提供条件。
  三、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
  为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稳步推进、按期完成,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工作,按省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优先落实电网建设条件,积极支持省电力公司做好涉及电网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因电网建设所涉及的房屋拆迁、林木砍伐、矿藏占用等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市、县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标准或中介机构的评估执行,做到既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又依法保障当地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在办理核准(审批)手续时,要针对电网工程建设的特点,原则上适当简化手续,与省电力公司协商后制定出具体的核准(审批)实施办法和细则,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核准(审批)。环保部门要加快和简化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进度和工作程序(500千伏及以上项目编制环评报告书,220千伏及以下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及时出具审批文件。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依据城乡规划和建筑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限时办结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五、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中的有效做法,做到既能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又能积极促进电网项目建设。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可简化手续,直接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变电站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要按省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优先保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给予支持,及时做好审批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
  六、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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