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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取消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取消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2005年11月10日 深法制[2005]281号)


  市贸易工业局等7个部门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市政府同意取消,根据《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和市政府的授权,现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行政许可权,但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提供相关服务。

   附件:

市政府同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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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取消原因         │  取消后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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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 1 │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2004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自 │由企业自主决定出口数│
│工业│  │书         │2005年1月1日起,原对我纺织品设限国将取消对 │额。        │
│ 局 │  │          │我配额限制,因此该项许可应随之取消。    │          │
├──┼──┼──────────┼──────────────────────┼──────────┤
│食品│ 2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该项行政许可的初│直接向省药监局申请。│
│药品│  │可证初审      │审现已统一由省药监局实施。         │          │
│监督│  │          │                      │          │
│管理│  │          │                      │          │
│ 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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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 3 │申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由市司法局代为收取申│
│ 法 │  │初审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请材料,报省司法厅初│
│ 局 │  │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报│审。        │
│  │  │          │司法部决定,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只是代为收取材│          │
│  │  │          │料,不行使行政许可权。           │          │
├──┼──┼──────────┼──────────────────────┼──────────┤
│ 旅│ 4 │国内旅行社(含分社)│2002年省旅游局授权地市级旅游局审批该事项,行│由市旅游局代收申请材│
│ 游│  │设立        │政许可法实施后,省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料,报省旅游局审批。│
│ 局│  │          │》决定收回审批权,由市旅游局代收和转递有关申│          │
│  │  │          │请材料。                  │          │
├──┼──┼──────────┼──────────────────────┼──────────┤
│ 农│ 5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初审│农业部决定取消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权。 │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请│
│ 林│  │          │                      │。         │
│ 渔├──┼──────────┼──────────────────────┼──────────┤
│ 业│ 6 │设置和使用渔业无线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渔│为便于各地当事人申请│
│ 局│  │台(站)      │船设置和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由省渔业无线电│,省渔业无委会将具体│
│  │  │          │管理委员会办理,不属于市农林渔业局的行政许可│业务委托省渔政总队办│
│  │  │          │事项。                   │理,该总队再委托市渔│
│  │  │          │                      │政支队代办。取消后,│
│  │  │          │                      │由市渔政支队代办发证│
│  │  │          │                      │。         │
│  ├──┼──────────┼──────────────────────┼──────────┤
│  │ 7 │农药经营      │农业部决定取消。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          │                      │局实施该项行政许可。│
│  ├──┼──────────┼──────────────────────┼──────────┤
│  │ 8 │售药生产(初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由省兽医│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请│
│  │  │          │行政管理部门对该项行政许可进行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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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此项行政许可,我市实际中│由该局聘任有国家法定│
│和社│  │格         │也不再实施该项行政许可。          │资格或资历的人员作为│
│会保│  │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委员│
│障局│  │          │                      │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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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 10 │从事环保产业活动技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取消后可改为该局服务│
│ 境│  │资格认证      │                      │项目,或者交由环保产│
│ 保│  │          │                      │业协会办理,根据自愿│
│ 护│  │          │                      │申请组织认证,但认证│
│ 局│  │          │                      │结果不作为市场准入条│
│  │  │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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