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5年10月28日 深统通[2005]78号)


  为统一规范我市市、区两级GDP核算方法,进一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中心”建设,不断提高核算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改进我市GDP核算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


  为统一规范我市市、区两级GDP核算方法,进一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中心”建设,不断提高核算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改进我市GDP核算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称“GDP下算一级”特指由市统计局对区级GDP进行统一核算。
  一、GDP下算一级的原则
  GDP下算一级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市统计局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制定的GDP核算制度核算全市的GDP数据。
  (二)市统计局各专业要按在地统计原则,分劈GDP核算所需的相关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和基期分区数据,数据分劈的办法由市统计局确定。
  (三)区级GDP数据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核算,各区统计局不得独自核算并公布GDP数据,各区GDP数据之和应等于全市GDP数据。
  二、年度GDP下算一级的核算办法
  由于供水、供电、邮政、电信、房地产开发、金融、连锁商业等行业具有跨区经营的特点,因此企业财务指标目前不按区域实际发生额核算,服务业增加值仍需在法定的方法制度下由全市相关指标推算得到。以上行业分区增加值继续通过相关指标的分区比例来分劈,直到国家方法制度或我市统计创新体制建立后有另行规定为止。
  我市GDP下算一级是以季度核算为主,年度核算是在季度核算的基础上,根据全市GDP年报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