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4日)废止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
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2005年11月1日 深环[2005]315号)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星期一至五,上午7时至9时,下午17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深南大道(新秀立交至华富路口段)行驶。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