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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4日)废止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
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2005年11月1日 深环[2005]315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星期一至五,上午7时至9时,下午17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深南大道(新秀立交至华富路口段)行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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